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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永青(叶永青涂点)

发布时间:2023-05-14 18: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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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挪用,抄袭】

说实话半夜睡不着觉,写这篇没人看的东西,纯粹是因为自己太愤怒了。以下是不成系统的观点:谨银

1.叶永青事件揭开了中国当代艺术的一层裹脚布:

市场混乱,并且内部的价值链勾连,一个艺术家抄袭直接影响到价值链的崩塌,而这个价值链的构成关系到藏家,画廊,拍卖行,艺术家,评论家等多方利益。所以会在事件发生后出现“你不成功,被抄袭活该”这样荒谬至极的孙晌歼文章。(传统的“艺术家运营”体系其实有点类似艺人包装体系,还是不往下解释,有点恶心自己了)顶着抄袭的威胁依然顶风作案的赌性,就是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之下的。而诱惑的根源实际上是看到了因为外国资本的介入和炒作在国际舞台崛起的中国当代艺术所得到的成果。(其实有点像中国互联网泡沫时期,啥项目都有人投)

但是这个问题实际上又揭露了另一个问题,就是“价值的判断”。所谓好的标准在那里?

基本上在评论家的手里,而一个艺术家的“露出”,往往需要评论家以及更高阶艺术家的展台来呈现所谓的“好”。为什么不是观者?因为观者根本不晓得里面在干什么?

为什么不晓得?因为没有一个良好的桥梁沟通艺术“圈”和大众。(最深刻的一次在上海021,一个长得很好看的小姐姐,正儿八经胡说八道的对看画的人编故事的时候,我真的想白眼翻到后脑勺。)一方面,“艺术圈”用不坦诚去建立一种莫名的神秘感来包装作品,另一方面从小缺乏“美育”被素质教育阉割的大众没有自主审美能力,造成了这种混乱的局面。(别忽视大众,群众的力量是强大的。维也纳为什么曾经能成为音乐之都就是因为大批的业余演奏者。因为台下观众个个都是大师,不有点真本事,也拿不出手)

叶永青的事情,就是个击鼓传花,反正谁遇到了谁倒霉。

2.睡前我爹给我看了他某个有点小名气的雕塑家的新作。《当代达摩》,大体是米开朗基罗摩西的形态,希腊雕塑题材的服饰,一个达摩的头,一双登山鞋。大概一个四不像。我爸的观点是借用文艺复兴日期的东西是没有价值的,因为时代在变,要有新的东西。

但是我家这位“德艺双馨的老艺术家”没有看则冲到的是文化挪用和随意的复制粘贴。大多数70后脑子里是没有观念艺术一说的,并且无法理解。(我花了无数次被骂成狗但是依然努力把我爸妈骗去看当代艺术的展的经验告诉我,他们脑子里没有这个文化符号,而且非常难植入)

我还是那个观点:艺术就是巫术,一旦你信了,你就完了。但是,必须要抨击的是这种假借当代之名,肆意文化挪用复制粘贴的行为。真的让人愤怒!!艺术本应该是聚集最多有趣的愿意冒险的先锋探险家的地方。大家千万别被票子糊了眼睛。(当然,说什么艺术家都是死了才有钱这种话的人都应该抓去批斗,饭都没吃饱风什么花雪什么月?温饱才能思淫欲!But商业请好好商业,别借艺术之名。)

3.那么,什么是借鉴?

借鉴是,eg:我看到魏晋佛像衣纹用线表现的手法,可以尝试用这种方法诠释新的衣纹的处理。(类似于高中数学证明时会用到的:同理可得)

综上,愿世界Love Peace !!!

——明天会长黑眼圈的莉莉呀

2月的最后一天,半夜,发于微博

他堪比李嘉诚,5万捡漏一幅画,32年后翻了874倍,卖多少钱?

要说眼光最毒的人,莫过于李嘉诚。李嘉诚在房地产行业不景气的时候,低价买地等到二十多年后,稳赚不赔。在书画收藏界也有这么一个厉害人物,在李嘉诚四处跑马圈地的时候,他四处收藏美院学生的画,以近乎扫货式的购买方式大批圈画。他的战绩相当惊人,当年5万捡漏一幅画,32年后翻了874倍,卖4370万。眼光真是毒,不会像李嘉诚那样冒着风险,优雅潇洒的就把钱给赚到手了。

李嘉诚

这位堪比李嘉诚式首世收藏家,不是马未都,而是林明哲。马未都虽然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也搞收藏,可他的收藏模式多为地捡漏,给林明哲还真没法比。林明哲的收藏生涯从19岁就开始了,可他遇到了一个好时代。他最开始搞收藏那阵儿,恰恰是中国书画收藏低谷时期,一大批当代画家要么不出名要么还是学生。林明哲眼光真是犀利,没有像李嘉诚那样搞房地产,而是跑到四川美院买学生的画。

罗中立作品《父亲》

按照正常人的思维,去美院买画最起码要买教授级别的画,再不济也要买国家一级画师的画作。林明哲确实反其道而行之,专买学生的画。林明哲相中的人,都是什么人?周春芽、叶永青、何多苓等当代画坛大佬还都是学生,人家就用几百块钱就买下了,买一次还不是一幅两幅,都是成批地买。林明哲得意之作,便是收藏了罗中立的《春蚕》。罗中立本人是学生时代就声名大作,因《父亲》而享誉画坛,《春蚕》正是其在学生时代的《父亲》姐妹版。

罗中立

林明哲买罗中立的画作,往往都是不计成本的成批购买,让罗中立在学生时代的生活得到了保障。不仅如此,他一个人几乎养活了整个八十年代的川美的学生。罗中立买下《春蚕》,也只不过花了五万,在当年这绝对不是一笔小数目。要知道马未都当年买一个文物,三两千都心疼得不得了,林明哲出手阔绰啊!林明哲还是有眼光,他买下罗中立的画,短时间内不卖,而是把画给囤起来,搞起了垄断。

罗中立作品《春蚕》

在垄断罗中立画作的同时,林明哲非常注意对罗中立的包装,海内外的跑着为罗中立办画展。可想而知,多年之后罗中立出名了。林明哲在32年后,不失时机地将《春蚕》抛售,竟然翻了874倍,卖了4370万。李嘉诚的操作也不过如此,可林明哲的玩法比李嘉诚要高明。李嘉诚搞房地产,赚钱确实是赚钱了,可后世青史者没肢又会如何评价呢?

罗中立作品《春蚕》局部

收藏家与房地产商人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可以扬名立万。但凡有影响力的收藏家,晚年将作品捐给社会,都能在历史上留下名字。相比之下,林明哲的眼光确实是独到,言其堪比李嘉诚却比李嘉诚技高一招。所以,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那确实是最好的时代,马未都搞文物,林明哲搞当代艺术品,都赶上察做了这个最好的时代。

第二届金融税法高峰论坛成功举办

2020年12月13日,以“资本市场新交易模式的课税规则现状与前瞻”为主题的第二届金融税法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此次论坛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由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 财经 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猛蔽友,北京工商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和海南华宜 财经 研究院承办,国富浩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明税律师事务所协办。

论坛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主旨发言,围绕“资本市场新交易模式的课税规则现状与前瞻”,与会专家分别阐述了各自的研究观点;第二阶段为对话交流,针对“股权交易的涉税难题”,理论界知名学者与实务界资深专业人士从不同视角展开观点争鸣与思想交锋。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郝琳琳主持开幕式。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俞亮教授代表主办方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致欢迎辞。俞亮了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的 历史 发展、师资结构与教学科研情况,以及财税金融法专业研究的丰硕成果。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郝昭成在致辞中表示,“法者,治之端也”,税法治理对金融规范、 健康 发展具有现实意义,本届论坛的选题符合当今 社会 发展的新常态,在变局中准确识变、科学应变是唯一且正确的选择,研究资本市场及其课税规则是一个永恒的主题。郝昭成提出,研究资本市场新交易模式的课税规则应该遵循科学化、现代化、国际化的目标和简单、中性、公平、确定性、易于遵从和执行、统一、透明、可预见性八点要求。他同时指出,要将研究成果转化好,还需做到“一个前提、四个到位”,即以高质量的课税规则为前提,同时宣传到位、汇报到位、交流到位、服务到位。

海南华宜 财经 研究院执行院长贾宜正介绍了研究院的基本情况和海南自贸港的建设、发展状况。贾宜正表示,虽然受到疫情的影响,但这并没有阻碍海南自贸港的建设与发展稳步向前,并在税收制度设计上做出了一系列改革创新。

国富浩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左振艳指出,我国股权投资和股权交易中存在税负水平较高、对民间投资吸引不足等问题,税制安排和政策规定在制度科学性、政策合理性、操作便利性方面还有进步空间。对此,左振艳就股权交易和投资减负提出三点建议:一是高度重视投资的重要作用,支持民间投资生态系统;二是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借鉴美国等国家做法,更多采用递延纳税的税收政策,减少企业和个人的现金支付压力;三是对企业重组、股权收购等行为进一步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成本。

第一阶段主旨发言环节由中国 社会 科学院大学商学院副院长、税收政策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为人主持。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常清教授作“大宗商品定价中心建设”主题发言。常清指出,我们国家期货市场大宗商品交易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建立中国大宗商品市场价格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并桐,我国期货市场品种不断丰富,形成我国的大宗商品市场价格体系、实现双轨合一的 历史 任务已经基本完成。随着中国经济崛起,我国已经成为最大的商品生产市场,中国交易市场有了新的 历史 使命,即形成世界大宗商品定价中心。建设定价中心需要很多条件,特别是交易方式要发生重大变化,过去采用单一模式形成商品市场价格交易体系已经不能延续,2016年中国证监会开始布局,期货期权选择权交易新模式诞生,金融衍生品交易得到长足发展。期权交易、场外交易等新交易模式需要不断根据中国国情进行创造,相应的税收要适应新交易模式,这也是我们今天研究的话题。建设世界定价中心离不开配套法律的支撑,要加快期货法等一系列立法活动,税收与期货的结合也是需要我们研究的问题。此外,要成为世界定价中心,整个资本市场,期货、证券等都要国际化。过去单一模式下税收问题还没有研究透,新交易模式又不断出现,这为税法的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小强围绕“欧盟增值税法对金融服务免税原因”指出,自2008年我国开始进行“营改增”制度设计,但金融服务“营改增”实施细则一直没有出台,金融服务“营枝槐改增”存在不少难点,例如金融这个概念比较大,增值税、资本利得税、金融交易税(FTT)等界限较难区分,涉及的交易合同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杨小强表示,中国的增值税是舶来品,其模型多借鉴欧洲,因此研究欧盟的相关税制十分必要,欧盟征税指令第135条明确了免税,但也给予成员国选择权。欧盟之所以免税处理除了存在技术难题、财政政策考量等实际困难,还存在金融服务不值得征税的理论,此外也是考虑到金融体系的高交易频率和固有本质。实际上欧盟对金融服务是否征税存在分歧,例如支持倡议方曾两次提出开征金融交易税(FTT)的议案,虽然未达成合意,但目前欧盟也在重新梳理金融交易的征税问题。

湖南省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继虎就“论信托所得税收客体的归属”发言指出,信托是金融交易中的舶来品,《信托法》颁布多年,信托所得税的征收征管还是一个薄弱环节,信托的不确定性使信托发展受到阻碍,研究信托所得税理论性问题首先要解决信托所得在税法上的归属,归属问题关系到当事人的税负公平、分配公平。刘继虎分析了为什么信托所得在税法上的归属会成为问题,即私法上信托财产归属的自治性、分割性、重塑性给税法上信托所得归属的法定性、固定性、明确性制造了制度障碍。他认为,信托所得的税法归属应当以实质课税原则为基本原则,来解决信托财产形式转移与实质转移并存、所得的形式归属与实质归属不一致等问题。刘继虎提出,一是在普通信托中可以遵从信托导管理论,所得归属受益人课税;二是在受益人不特定信托中,按照信托实体理论信托所得由受托人代缴;三是在受托人虚置信托的情况中适用信托否认理论,直接对保留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权的委托人课税。

第二阶段“股权交易的涉税难题”对话交流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 财经 大学税务教育研究所名誉所长贾绍华主持。

中国社科院 财经 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滕祥志提出,要在扩大投融资、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谈税法规则的完善和税收征管。在税法规则的完善层面,滕祥志表示,融资方融资失败后税款损失的处理实际上涉及到复合交易的税法评价问题,并由此引出对交易定性理论的相关介绍。复合交易并不仅是涉他合同的交易,它还包括单一合同中含有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交易以及如售后回租、销售回购等经一组合约实现的交易,他认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类型复杂而具体,对此税法规则应针对特定交易类型一事一议,分别进行税法评价和处理。在税收征管层面,滕祥志指出,在复合交易中尤其是第三方介入的涉他交易会造成增值税征管难题,该难题不仅在再生资源等行业中存在,现在的期权期货买卖中也同样存在。滕祥志总结认为,对税法政策及税收征管的研究有助于税法秩序协调运转起来,实现企业、税务机关及 社会 效益三方共赢,使经济交易流动起来,使投融资活跃起来,使税法环境是亲善的。

北京枫叶誉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纵蕾影分享了其在实务中遇到的股权交易涉税问题,她提到2018年夏有关创投企业税负暴增七成的文章引发了学界与实务界对合伙企业税制争议的探讨,由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9〕8号文对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然而对投资机构而言,该政策存在适用上的难题,特别是对于有多层嵌套结构的基金而言,创业投资本身风险极高,虽然某些项目收益的倍数很高,但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不少亏损,此种情况下,税收透明体、先分后税的原则导致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整体税负偏高。此外,纵蕾影还提到,在交易过程中未实现增值需不需要纳税,及实现增值后在递延纳税过程中关联企业的税收问题如何解决等方面的问题。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贺燕分享了从宏观抽象的角度对股权交易的涉税问题进行探讨的思路,指出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实际上都能归结到税收法律制度建设这个大层面的问题当中,目前整个税法的构建及规则的供应还不能够完全匹配实践当中碰到的创新交易模式,之前的税法政策基本上是在遇到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前提下出台的,确实缺乏从税法的基本原理出发,着眼于税制更公平,逻辑结构更一致的角度对相应税制规则进行设置。贺燕同时指出,法律本来是有限的,不能所有问题都找到对应规则,这也是实践中股权交易涉税争议产生的原因。针对这种情况,贺燕认为,在税法规则实施时可以基于法学方法和法律解释的规则来对相关争议进行解决以期达到课税公平,同时她还提到了税务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时不愿意担风险的客观情况对相关争议解决造成的障碍。

国富浩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杨硕首先从税收实践角度归纳了股权交易涉税难题中的三个基础问题,即定性问题,定量问题和执行问题。杨硕指出,定性、定量及执行问题对应三个知识体系,一是由相关实体法构建起的知识体系,表明民法和经济法是交易定性的法律基础,决定了定性的结论。二是涉及到财务、核算及收入确认时点等一系列的财务会计准则体系,解决具体该缴多少、怎么缴、什么时候缴的认定。三是以税收征管法为法律基础的行政法体系,他指出,在执行过程中如何运用行政法体系寻求企业效益的实现需要更深入探讨。杨硕以信托为例就其股权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所带来的问题说明了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为税收带来的挑战,同时指出,以股权交易和股权收益为核心的税法如何看待收益权的实现以及纳税主体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等问题应成为进一步研究的方向。此外,杨硕就对赌协议的涉税问题指出,解决对赌协议涉税问题的一个关键是对交易连续性的确认。认为有必要与税务机关进行更深层次的交流和探讨,以明晰连续交易的界定方式,从而实现纳税人合理诉求的实现。

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礼斌对对赌协议涉及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基的确定以及能否退税、采取何种申报方式等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问题作出归纳,同时以相关实例展示了以增发时、对赌期结束时、股权转让时为不同节点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案件的不同影响。此外,武礼斌还探讨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在无法转让股权情况下,五年分期的纳税期限无法解决其所面临的没有纳税义务资金的问题,他认为针对此种情况能不能递延值得考虑。最后,武礼斌对相关问题提出三条思考路径,一是是否应对大股东有特殊考量和特殊规定,二是考虑能否递延,三是考虑在何种情况下税法能够重新评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约定。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税务干部、热门公众号“陇上税语”主理人姜新录对股票非交易过户中的税收问题进行了分享。首先,姜新录对非交易过户的概念及相关特殊规定作出讲解,梳理了自2016年市值打新政策出台后,非交易过户市值打新业务的发展历程,指出四月份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细则为该业务的再次发展创造了条件,点明了当前市场对该业务的强烈需求。其次,姜新录总结了股票非交易过户中的两个关键的税收问题,一是股票非交易过户到资管计划要不要纳税,二是股票过户到资管计划,其运营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同时他提到目前税务机关对股票非交易过户到资管计划是否应在税收上视为减持的问题未作出明确回应。最后,姜新录从税务执法者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他建议股东把股票过户到单一资管计划后,单一资管计划约定不对股票进行减持,并且在资产计划到期清算完毕后,股票原路径返回时,可以不将其视为股票减持,不征收相应税收,但此时应报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加强后续的监管,若资管计划将股票卖出则从非交易过户时开始征税。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合伙人叶永青指出金融税法涉及很多复杂的问题,当前资管、信托和有限合伙的税制状态非常混乱,如合伙的穿透情况、扣缴义务的有无及分配如何进行等都没有明确答案。叶永青在总结主体多样性、交易复杂性、客体边缘性和定价特殊性的基础上,提出应在总体的解决思路上达成共识,即以民法为基础构建金融制度研究的支柱性机制,再结合税收征管的特征化形成相应的解决方案。叶永青强调民法在税收法律中的基础性作用应该在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中得到进一步的深化,他指出对赌协议及限售股转让等问题的本质都是要解决税收征管当中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基础这一核心法理问题。基于上述解决方案的讨论,叶永青点明在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上,除交易定性外还涉及交易条件及多种综合交易的判断,他以股票转让额外增值再分享案说明了对于基础定性问题由于税法上缺乏准用的税收规则,税务局按征税有利进行解释、纳税人按照实际经济收益进行解释的现实状况。

明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施志群从实际接触的案件以及实践经验出发指出,因股权转让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纳税人有积极主张权利、与税务机关进行抗辩的想法和意图,实践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股权交易涉税问题上争议较多、案件解决过程复杂。随后,施志群聚焦于财税〔2015〕41号文,对其适用及执行问题进行探讨。施志群介绍了该文件的颁布背景,指出实践中的绝大数税务机关并没有严格按照41号文的执行,并指出至今五年期限已满,但税务机关基本处于沉默状态,具体的应纳税款收不收、如何操作也是未知。

针对各位专家的发言贾绍华教授进行了总结,并提到参与对话的实务界从业人士对实践中遇到的制度适用难题及争议解决的现实困境进行分享,坚持企业不该缴的税不多缴,而与会学者们也对制度设计的缺陷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共同对纳税人的保护或救济提出自己的观点,这对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极为重要。

贾绍华指出,资本税收的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实践中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很多困难,怎么做到在认真执法的同时使相应的税收政策清晰一直是我们在思考的问题,他希望今后能对此有进行更深层次的交流。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熊伟作会议总结发言。熊伟对论坛选题表示充分肯定,并指出当前金融行业的税收问题突出,针对多样的交易模式组合,税法无法作出快速反应,而民法在面对新问题体现出的被动性也使得税务人员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不停的考证。同时,在政策层面,考虑到金融行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以及行业的特殊性,有无必要给予其相对特殊的政策环境值得考量。此外,熊伟还提到了税务机关及政策决定部门在推行落实税收政策时的难处,指出税务机关要平衡政策本身的内容和征管能力之间的矛盾。